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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四)

发布时间:

2019-05-13


域名本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基本案情】

美世(美国)公司(简称美世公司)(Mercer(US)Inc.)的历史可追溯至1937年美国威达信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1975年成为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名称为威廉•M•美世公司(WilliamM.MercerCompaniesInc.),2002年变更为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MercerHumanResourceConsultingInc.),2007年9月12日变更为现名。

2005年12月8日,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金融分析咨询、保险咨询和管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048962号“MERCER”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咨询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048963号“MERCER”商标。2009年8月21日,上述5048962号“MERCER”商标获准注册。

域名“mercer.com”的创建时间为1992年1月7日,域名“mercerhr.com”的创建时间为2000年4月3日,上述两域名的注册人均为Mercer(US)Inc.

2005年3月8日,争议域名“mercer.com.cn”获得注册。2005年4月6日,上海美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美智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美智公司成立后经受让取得争议域名。

2007年2月15日,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该公司。2007年4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并于2007年5月10日公布了上述裁决结果。

美智公司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仲裁中心的上述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争议域名归美智公司所有。本案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Mercer”并非美世公司为其企业名称所独创的字号,不能排除他人的正常使用,亦不能据此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判决:“mercer.com.cn”域名归上海美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美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争议域名“mercer.com.cn”判归美世公司所有。北京高院认为:“美世”及“mercer”系美世公司或其在华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美智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域名应归美世公司所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高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29日,美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mercer.com.cn”争议域名归属于在先注册该域名的公司?or在先有知名度的字号的公司?

【涉案法条】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审判结果】

争议域名应归美世(美国)公司所有。驳回上海美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美世公司在先注册有mercer.com、mercerhr.com的域名,但由于域名注册服务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尤其不同的顶级域名之间注册是独立的,美世公司在先的.com域名不能当然地阻碍他人注册.cn域名。本案中美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两域名在国内的知名度,不能据此认定美智公司使用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因此,美世公司拥有上述两个在先注册域名并不足以使其主张争议域名应归其所有。

Mercer一直是美世公司字号的一部分,2002年其公司名称变更为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后更是成为其名称中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美世公司在人力资源、咨询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世界上最大的员工福利咨询公司全球福利咨询收入排名中,其2004、2003年的福利咨询收入均排名第一。在按咨询收入排序的最佳人力资源咨询机构中,美世公司及网址“www.mercer.com”2005、2006年度均排名第一。在争议域名申请注册之前,国内亦有多家平面媒体对美世Mercer进行过报道。美世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上海美世公司成立于2000年,其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均设立了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在中国进行商业运营并获得了一些荣誉。

虽然上海美世公司与美世公司在财产上没有从属关系,但其作为关联公司,对相同字号的使用均会增加该字号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Mercer作为美世公司的字号,在中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

美智公司作为人力资源领域的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Mercer是美世公司在先有知名度的字号,其对Mercer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尽管Mercer是英语中固有词汇,有“绸缎商”的固有含义,且是人名、地名等,但如上含义与人力资源领域、与美智公司均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以此作为美智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美智公司虽然系受让取得争议域名,但其将争议域名使用于与美世公司基本相同的业务领域,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域名最初由他人申请注册的事实不影响上述结论。

综上所述,美智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域名应归美世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