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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二)
发布时间:
2019-04-29
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裁判要旨】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只要是对字号的善意合理使用,其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经营期限自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登记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KARENCOFFEE 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用具上印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
辽宁省营口市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营口凯伦公司)于2001年成立并以“凯伦”咖啡作为企业名称。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凱倫”商标,商标局颁发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商品截止)。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2010年1月22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营口凯伦公司颁发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记载:你单位第3240219号“凱倫”商标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2010年01月22日至2013年01月22日。
营口凯伦公司认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自2003年4月以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文字和在店面门头及纸巾上使用“凯伦”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凱倫”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于2011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停止使用“凯伦”名称;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营口凯伦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凱倫”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焦点】
1、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企业名称对营口凯伦公司“凱倫”文字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在先权;
2、铜陵市凯伦西餐厅是否侵犯营口凯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3、“凱倫”商标是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审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店面门头和经营用的纸巾上将“凯伦”文字作为字号名称规范使用。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营口凯伦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营口凯伦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营口凯伦公司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营口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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