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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
2019-04-03
1、可继承的遗产的财产类型有哪些?
可继承的遗产有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嘱与法定继承谁先谁后?
遗嘱优先,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丧偶儿媳(女婿)能否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遗嘱有哪些类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多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即使在后,也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
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
8、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生活确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这里只能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一定多分,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
(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9、房屋继承的具体办理流程?
当所有权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如果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死者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2)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10、哪些情形可能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以下四种情况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11、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2、法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有特殊保护?
有特殊保护。根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相应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的前提下,再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13、被继承人债务超过其遗产如何处理?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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