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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识别、防范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

2019-05-24


1、什么是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本身并不是刑事犯罪罪名。非法集资如构成犯罪的的,分情况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集资诈骗罪(常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洗钱罪。

2、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集资方式变化多样,共同点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息或者给付回报;

(3)通过新闻媒体、推介会、短信、熟人推荐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具有较强的迷惑和伪装性。一般可以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3、对集资参与人资金的处理原则。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3)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4、非法集资的法定处理程序。

(1)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具体可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入手进行判断;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一般蕴藏着巨大风险。

6、集资参与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事发后,集资参与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

(2)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非法集资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

(3)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以加案件快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