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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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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三)

  • 分类:法制宣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13 13: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三)

【概要描述】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分类: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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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的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多米多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与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庆典服务、展览服务、会议会展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摄影服务。2017年7月1日,多米多公司分别与吴*、张*、宁*签订劳动合同,三人在入职前均为施瑞德投资员工。同月,多米多公司亦完成认证注册了“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号功能介绍中描述为:"广而告之:前汇贤论道策划团队,为追求世说新语的自由,另起炉灶之杰作。……”该微信公众号还发布有标题为“号外:原‘汇贤论道’内阁成员集体转会至多米多啦!”的短文,宣传该公司承办活动以及联系方式。经查,在施瑞德投资公司任职期间,张*和宁*任培训主管,任职时间分别为2个多月和3个多月;吴*任总经理助理,任职时间也仅为8个多月。

施瑞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7日,经营范围为人才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人才猎头、人才培训、人才咨询、人才评测、人才资源外包。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2年6月11日实名注册新浪微博号,在使用过程中,发布了“汇贤论道-猎头数据透析分享会(一)人才流动”等文章。此外,还实名认证注册了“汇贤论道”微信公众号,在微信二维码处明确标注“施瑞德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字样。2016年5月25日,与其关联企业施瑞德投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一份,许可施瑞德投资以“汇贤论道”名义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网站等渠道进行人才服务、企业管理、文化创业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的推广与宣传。协议签订后,施瑞德投资实名认证注册"汇贤论道"微信公众号,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

施瑞德公司认为多米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困扰,也给【汇贤论道】的品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于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多米多公司停止其企业宣传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与“汇贤论道”相关的宣传文章内容;在《长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支付施瑞德公司合理费用17820元。

多米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被控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宣传信息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如果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多米多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法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中,将其运营管理人员明确指向原“汇贤论道”策划团队,至于是否为原“汇贤论道”策划团队全部人员或核心成员则未予表明,宣传内容存在不实之处。

因双方公司经营的业务本身具有重合之处,“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将两者的策划团队成员混同,且发布文章的宣传内容涉及多米多公司承办活动及联系方式,相关宣传内容最终指向的是多米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故属于对自身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

而“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意图造成两公司为同一策划运营主体的认知结果,其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且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沟通函以及湖北**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均表明施瑞德公司的客户已对“汇贤论道”策划团队成员稳定性产生质疑,故“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行为已经引发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以及发生误解的事实,可以认定:“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相关宣传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中,多米多公司在“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上的相关宣传内容混淆其策划团队与“汇贤论道”团队成员关系,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的范围,考虑施瑞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经营时间较长,该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汇贤论道”品牌,在行业中的影响范围较广,且该公司曾被评为武汉地区的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亦是武汉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理事单位,在武汉地区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法院判令多米多公司在《长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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