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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一)

发布时间:

2019-04-29


获准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到期的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

获准使用涉案商标的授权期限到期后,没有获得相关权利人延续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7日,武汉世纪宏图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图物业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64772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2016年6月7日,武汉世纪宏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5475667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2017年1月6日,上述两注册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原告武汉世纪宏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自2000年在武汉开设第一家房产服务机构以来,“世纪宏图”房产服务品牌已经营近20年,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武汉市范围内已成立数百家“世纪宏图不动产”加盟店,提供不动产经纪、中介等相关服务。

被告武汉旺德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买卖、中介等经纪及代理服务等。

2011年4月1日,世纪宏图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世纪宏图物业公司授权被告使用“世纪宏图不动产”标识及标牌,使用地点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46号***,合同于2014年1月15日到期。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在上述期限内原告授权被告使用“世纪宏图不动产”标识及标牌,使用地点为武汉市洪山区尚文创业城***门面。

被告在获准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均已到期的情形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两家店铺及宣传资料中继续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争议焦点】

被告获准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到期后继续使用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审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旺德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647728号和第15475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武汉旺德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世纪宏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三、被告武汉旺德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世纪宏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元。

【案例评析】

被告经营的两家涉案店铺所提供的房地产经纪、中介等相关服务,与原告第1647728号和第15475667号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涉案店铺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647728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与原告第15475667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的主要构成要素完全相同,仅比例存在差异,上述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属于近似商标。上述店铺所使用的“世纪宏图地产”“世纪宏图不动产”文字标识与原告第1647728号、第15475667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的主要构成要素“世纪宏图”文字完全相同,属于近似商标。

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于2017年1月6日之后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已获相关权利人许可。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内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已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